“青农商行被假合同骗贷600万 频频违规年内已四遭处罚”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6日(记者韩艺嘉 华蓝剑)近日对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审查的虚构合同骗取银行贷款一案表示关注。 被告叶某因利用假钢材购销合同骗取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青农商行)胶州分行贷款60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
7月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某为青岛闽兴物资有限企业法定代表人,年3月28日,被告人叶某为获得银行贷款,以青岛兴物资有限企业的名义与上海义杨贸易有限企业签订虚假钢材购销合同,但该合同未得到实际履行。 年4月19日,被告叶某采用上述虚假钢材购销合同在内的材料,以青岛福建省兴物资有限企业的名义从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城信用社骗取银行贷款600万元,借款期限为年4月19日至年4月18日。 年4月19日,青岛鼎盛置业有限企业等企业、被告人叶某等作为担保人与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城签订担保合同,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贷款逾期未偿还,经法院民事判决执行后,银行出具的记账凭证显示,截至年12月29日,上述贷款的应收本金为424.58万元,应收共计540.47万元。
根据生效民事判决,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业街信用社隶属于原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年6月20日,经中国银监会青岛监管局批准,原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变更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分行。
为了贷款,青岛闪兴物资有限企业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分行单独保证金账户中有120万元的存款。
目前,青岛闪兴物资有限企业已被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公司名单,已连续三年无任何业务。
年5月10日,被告叶仕毫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逮捕,自年5月11日至年5月19日被暂时送往无锡市第一看守所,如实供述了事发后骗取贷款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以诈骗手段获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应当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通过诈骗手段获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应当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的诉讼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的叶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罪处罚,均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基本属实,已被采纳。 辩护人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2019年6月21日作出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之一、第52条、第53条、第67条第3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款的规定,被告人叶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在判决执行前先行拘留的,拘留一天为刑期一天,即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9日。 罚款在判决后10天内缴纳。 )
值得注意的是,青农商行于2019年3月26日登陆深交所中小板,今年已被多次处罚,共计罚款230万元。
3月8日,青农商行因合并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青岛银保监局罚款人民币30万元。
5月21日,青农商务胶南支行因贷款后管理不善、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等行为,被青岛银保监局罚款50万元。
5月22日,青农商务胶州支行因贷后无法管理,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的违法行为被青岛银保监局罚款人民币50万元。
7月17日,青农商务金融市场中心因协助同业投资业务涉及的资本计量不准确,协助同业机构将同业存款计入常规存款,被青岛银保监局罚款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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