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漳州一支行违法遭罚 未按规定审核核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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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5-06 09: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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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小康网11月26日报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支局近日发布的外汇行政处罚新闻(漳州汇罚[2019]6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古雷经济开发区分行在为公司开立债务账户时,按规定由保留公司注册地外汇局出具的批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款,国家外汇管理局漳州市中心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金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处以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二)未按规定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等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开具比较有效的发票或者开具的发票不真实;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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