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命名再迎规范 “灵芝丹参”不宜简称“灵丹””
新版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宣布将进一步规范商标名称、通用名称
“灵芝丹参”不能简称为“灵丹”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近发布的《保健食品命名指南( 2019年版)》(以下简称《指南》)确定,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参与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误导、欺骗顾客。
《指南》规定,保健食品名称的命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一品一名。 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洁、简明、易懂,符合中文习性,便于客户识别记忆。
原料名称必须与国家标准复印件一致
《指南》确定了保健食品名称中的通用名称申报和审评要求:通用名称应当以产品原料名称命名。 原料名称没有国家标准必须与国家标准规定的复印件一致的,应当与地方标准、领域标准等规定的复印件一致,如“田七”应当规范为“三七”。
俗称以原料简称命名,其简称不产生歧义、误解或违反其他命名规定的意思,如与灵芝、丹参组合,不得简称“灵丹”。
健康食品的原料为单一原料时,原料名称或原料名称应简称为通用名称。
保健食品复配多种原料时,以主要原料的名称或简称为通用名称,大致不得超过三种原料。 第一原料应结合产品配方依据、各原料的主要效果、用量高低等因素加以明确,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和依据。 复配产品不得以单一原料为通用名称。
如果将表示原料或原料简称以外的产品特征的复印件作为通用名称或通用名称的部分,结合原料标准、生产工艺、企业品牌定位等提供通用名称可以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征的证明和依据,如灵芝孢子粉经过破壁工艺,成为“破壁灵芝孢子粉”
营养素补充剂不得以维生素的一部分作为通用名称
取得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除其产品名称不符合本条款规定外,符合本指南其他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可以提出充分合理的理由申请保存原产品名称。 如果不申请保存原产品名称或不申请更改名称,则必须符合本指南的规定。 在重新明确的产品名称后括号内标注原产品名称,允许采用到下一个比较有效期结束为止。
保健食品中的原料对动植物来源的全部或部分物质采用特殊技术进行精制提取(如精制、代谢、发酵、结构修饰等),物质基础发生变化时,不得命名该物质来源的动植物名。 例如,“大豆异黄酮”不能命名为“大豆”。
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应以所有维生素和矿物质等营养素原料为通用名称,不得以产品配方中的部分维生素和矿物质为通用名称。 含有三种以上维生素和/或矿物质时,可以命名为“多种维生素矿物质”或“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
同一公司的同一处方和同一名称只能申报一次
《指南》还确定了保健食品名称中的属性名称申报和审评要求:有适用于属性名称的国家标准、领域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没有按照相应标准规定命名属性名称的国家标准、领域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属于常见口服药物剂型的,《中国药典》
另外,同一处方和同一名称的申报和审评要求,同一公司不得以同一处方注册或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也不得以同一名称注册或备案不同处方的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名称特殊标注的申报和审评要求,标注的必要特征要有充分的依据。 如果需要标记以区分所需的特征,则必须在属性名称后加上括号。 如果在产品配方中采用精华,可以增添相应的味道。 采用多种精华,根据产品名称选择味道时,只能选择一种与××品牌××片(菠萝味)等主要精华对应的味道。 比较营养素补充剂产品,标注特定人群(如年龄段)时,应与合适人群一致,但不得标注表达产品功能的词语,如××品牌××片(7-10岁)。
(记者藏丽爽)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 2019年版)
健康食品的商标名称、普通名称不得包含以下复印件
虚假、夸张或绝对化的语言
带有庸俗或封建迷信色彩的语言
明示或含蓄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
地名单词
人名、特定的人等语言
人体组织、细胞等语言
与产品特征无关,是客户难以理解的语言和地方方言
与保健功能名称或表现产品的保健功能相关的(近似、谐音、含蓄、形状等)复印件
其他迷惑顾客的语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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