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个体破产案办结 个体破产制度怎么推进”
个人破产,首先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偿还其到期债务的,由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清偿其财产和分配或者调整债务,免除其债务,明确破产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 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还不健全。 推进个人破产制度,必须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严把诚信关。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通报了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的情况。 在本例中,月收入4000元、资产不足5位数但负债214万多元的破产公司股东蔡某,在法院积极实践下,经4位债权人谅解,最终只偿还3.2万多元,18个月内不重复偿还一次。
个人破产,首先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偿还其到期债务的,由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清偿其财产和分配或者调整债务,免除其债务,明确破产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 一般来说,被宣布破产的个体只需要偿还一部分债务,一部分债务可以免除,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现实中,有些人不还债,但对欠债没有太多主观的恶意。 有些人因突发事故或不可抗拒的理由而背负大量债务,或一时难以偿还。 有些人为别人的贷款担保,没有盈利,但需要代理偿还巨额债务。 例如,商品房因突发性地震、台风损坏,但该商品房仍存在未偿还的贷款。 此时,如果在债务人没有其他财产的情况下,仍然急需偿还债务,将极大地影响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快速发展权,没有前途,因而有可能带来家庭惨剧。 个人破产制度的推行,会损害这些人的声誉,生活、行为受到一定限制的,债务可以得到一定的免除,获得“从头再来”的机会。
再者,这些人的相关债务被免除,严格的行为限制解除后,它反而发展迅速,有可能及时偿还债务,对债权人来说也是好事。 相反,如果牢牢约束它,使其在各种限制下无事可做,其偿付能力自然会大幅下降,带来双方败北共同受伤的局面。
但不容忽视的问题是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 在这种背景下,不排除每个人事先恶意借贷浪费,然后个人破产逃避债务的可能性。 如果相关制度不完善,相关漏洞就无法比较有效地封闭,可能引发道德风险,肆无忌惮恶意赖账者,损害债权人利益,形成“赖账利益、诚信损失”的负面激励。
所以,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必须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严格诚信。 具体来说,应当确定债务人如实报告财产的义务,不如实报告财产、诈骗、恶意清偿债务的法律后果。 另外,还应当征求债权人的相关意见,确定债务人破产后一定期限内财产达到一定数额的,还应当清偿以前的债务。
值得证明的是,这次个人破产案,在很多地方都能打上圈。 例如,除管理人查明的财产外,如果债务人有要求约定无其他财产的不诚实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从3.2万元债务履行完成之日起的6年间,如果该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部分50%以上将用于偿还全体债权人的未清偿债务,经债权人一致认可。 这些细节的解决,值得其他地方在推行这个制度时参考。 (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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