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没了 欠钱还用还吗?股东应该替企业还钱吗?”
日常生活中,已知自然人死亡后,亲属向公安机关注销户籍的常识性问题。 那么,某企业有成立、迅速发展、消亡的过程,企业也有“死”的问题。 但是,企业作为社会组织的形式,在其存续期间必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其他自然人、社会组织发生经济交流,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留下大量债权债务,企业没有了,没那么简单。
企业的坏账还欠着债
两名股东成为被告
大华企业成立于2002年,有两个自然人股东,小李占60%的股份,小李占40%的股份。 2008年6月3日,大华企业与正丰企业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总价款为6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正丰企业按期交付了货物,但大华企业没有按期支付货款。 正丰企业多次以各种方式催促,大华企业支付了部分货款,但截至去年9月,大华企业仍拖欠150万元。
年4月,大华企业决定注销企业。 小李和小李的股东注销了企业,做出了成立清算集团的股东会决议。 大李和李先生是企业股东,当然是清算组成员。 两人向工商管理局提供清算报告,注销了大华企业。 从法律上讲,大华企业是“死”的,不存在!
、正丰企业知道大华企业已经注销,一张诉状将小李和小李告上法庭,要求两人承担150万元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企业没了,借钱还吗? 股东应该为企业还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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