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圣林投资遭责令其改正 部分基金工作人员无证”
根据证监会网站近日发布的关于对哈尔滨圣林凯格投资管理有限企业采取纠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19〕023号),哈尔滨圣林凯格投资管理有限企业期货交易部、股投研部、基金部、风控部等部门的部分基金工作人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第33条规定,黑龙江证监局现要求企业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于2019年12月19日前修改,向黑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中国经济网记者介绍,哈尔滨圣林凯格投资管理有限企业成立于年09月01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 其中,李健出资1400万,持股比例70%; 张振中出资400万,持股比例为20%; 郭瑞认购出资额200万,持股比例为10%。 企业代表在张振中,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规定: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审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必须遵守审慎的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战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比较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
基金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金工作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其发布纠正、监管谈话、发布警告函、公开谴责等行政
以下是行政处罚原文。
对哈尔滨圣林凯格投资管理有限企业作出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19〕023号)
哈尔滨林凯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6月5日,我局对你们企业的基金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过调查,你的企业有以下问题。
期货交易部、股票投研部、基金部、风控部等部门的部分基金工作人员不具备基金工作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第33条规定,目前要求你的企业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在2019年12月19日前修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组织验收。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券监督局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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