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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德新闻及高管收到警示函 涉相关方资金往来违规”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5-22 02:57:02 浏览:

根据证监会网站消息,陕西证监局宣布采取措施对陕西万德新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德新闻)和高管发布警告函。

据调查,2019年4月28日至5月6日,万德新闻企业向企业董事、总经理、持股5%以上的股东刘泽扬借款500万元。 针对该相关人员的资金往来,万德新闻企业未依法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公告义务,截至2019年7月2日提交董事会审议,7月3日披露相关违规情况,7月18日召开股东大会进行事后追认。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共企业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周健、林斌、李艳霞作为企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对相关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办法》第56条、第62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的企业以及周健、林斌、李艳霞采取发布警告函的监管措施。

《非上市公用企业监管办法》第十三条:公用企业进行有关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大体情况,保证交易公平、公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企业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非上市公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用企业应当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防止股东及其相关人员以各种形式占有或者转移企业的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

《非上市公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企业和其他新闻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新闻,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企业和其他新闻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公布新闻

《非上市公众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企业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对发现问题的企业,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纠正、谈话监管、出具公开证明、出具警示书等监管措施,填写诚信文件。 违法、涉嫌犯罪的,应当立案或者移送调查。

《非上市公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为新闻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控股股东、实际管理人员、新闻披露义务人出具特别文件的证券企业、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的,为中国证券、证监会 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负责人采取禁止证券市场进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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