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云龙支行违规遭罚 未按规定报送财报”
据中国小康网讯7月18日综合报道,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徐汇处罚[2019]5号)显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行,002839.sz )徐州云龙支行有规定的财务报告、统计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徐州市中心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等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处以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二)未按规定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等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开具比较有效的发票或者开具的发票不真实;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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