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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法律风险不能累及投资者 完整体制机制”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6-01 12:33:01 浏览:

7月5日,上市公司新城控股集团毫无悬念的收获再次停止。 在该公司董事长因贿赂而采取强制措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情况下,许多投资者,特别是近4万(截至今年3月的官方数据)股东,可能面临着明明卖不出去股票却被“无聊”而不承担责任的困境。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事件发生后,上市公司很可能没有及时、全面、准确地披露相关情况,并提出风险。

上市公司高管的法律风险是上市公司可能面临的重要法律风险之一。 上市公司高管一旦犯罪,犯罪主体的责任不仅承担问题,而且全身一拖,轻则人事震荡、股价下跌、业绩下跌、重则资金链断裂,受到严重处罚或退市。 由此可见,上市公司高管犯罪不仅直接侵害,还可能损害千万投资者。

值得注意的是,在以往与上市公司高管犯罪比较的诉讼赔偿案件中,纠纷当事人实力悬殊,调解组织实力参差不齐,与法院信息表达协调价格不高,对法院调解协议的认同度不高,司法确认困难,市场经营主体调解意愿保障必须提高。

大量证券期货纠纷发生在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之间,中小投资者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在新闻获取、专业信息、法律服务、议价能力等方面无法与市场机构抗衡,最后的结果是上市公司高管犯罪,部分投资者“埋单”

为了减少损失,有必要让投资者知道。 监管部门应当以新闻披露为监管“线索”,延续完全预防上市公司高管犯罪不良后果的制度体系。 另一方面,考虑以新闻披露的时间效应为量化指标,尽快完善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一方面限制失信上市公司及高管参与部分项目并行使权利,另一方面降低上市公司新闻披露的门槛,扩大临时披露的事由范围, 可以适当考虑不进行选择性披露和延迟披露,并应加大行政和刑事处罚力度,预警违规披露、延迟新闻披露等行为,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处理新闻不对称问题。 另外,要加大股东民事维权诉讼的支持力度,提高违约价格,加强和细化证券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股东多元化诉讼赔偿、救助机制,形成妥善、畅通的上市公司新闻披露法律责任追究和惩戒机制。

“公司高管法律风险不能累及投资者 完整体制机制”

从资本市场的长期快速发展来看,要充分了解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新闻诉求,确保上市公司充分披露,不要造成通俗易懂、冗长的负担。 实践中,证券监管部门还应当大力加强新闻披露的监管力度和严格执法,努力营造诚信的新闻披露环境,强制上市公司及其高管规范自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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