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势求是:在技术进步中更好保护劳动者权利”
新闻革命使生产力再次飞跃,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的产业形态和商业模式不断涌现。 新闻技术正在推动生产力的高速发展,也引起了对个人权益保护的担忧。 劳动法行业最令人担忧的是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是否会对劳动权、劳动就业、劳动者隐私等造成侵害。 实现新闻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劳动者权利保护的共赢,需要法律层面的思考和应对。
最引人注目的问题是,机器人能代替人吗? 人工智能可以极大地补充人的智能,具有学习能力。 现在,机器人开始大量应用于以前流传下来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专业技术行业、公司和政府的管理中。 除了以前流传下来的体力劳动岗位外,银行柜员、金融分解师、会计师、翻译等智力劳动岗位也受到了影响。 如果这些员工被大量替代,会导致大量工人失业吗? 人工智能不是人类的智能,但是它像人类一样学习思考,在很多方面有可能超过人类的智能。 当机器人获得人类的思维能力,实际参与劳动过程时,它也会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吗? 人工智能也给劳动伦理带来新的挑战。
大数据技术使新闻收集变得简单快捷,劳动者个人的新闻更容易被收集,是否会侵害劳动者的隐私,备受关注。 近年来,网络平台大量涌现,依赖平台就业的劳动者规模迅速增加,网约车司机、销售小弟、闪电侠等随处可见。 这种新的就业模式提供了新的工作机会,缓解了就业压力。 但是,劳动者与平台之间是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他们的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如何实现? 新平台雇佣者的劳动权保护也需要得到法律的关注。
新闻时代出现的这些问题需要劳动法的应对和调整。 如果人工智能替代者劳动的趋势没有改变,我们就应该越来越关注被机器替代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严格遵守解雇的法律程序,支付劳动者必要的补偿金,对不能解雇的员工必须做出适当的员工安排。 另一方面,公司和政府要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促进职业转换,顺利实现劳动者再就业。 关于人工智能是否成为劳动法的关系主体的问题,许多学者认为机器人相当智能,但不具备人的心性和灵性,具有人类智慧的自然人和自然人的集合体并不简单等同。
劳动者的隐私权、个人新闻权是人格权的重要副本,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为了便于管理,也必须给劳动者一定的隐私空之间。 用人单位收集劳动者新闻应当基于正当理由,对新闻承担保密义务。 实施知情同意书,基本上必须严格限制敏感新闻的收集、采用。
相对于以前流传下来的劳动关系,互联网平台的雇佣形式出现了许多新的优势。 以前流传的劳动关系认定基于评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人格依赖、经济依赖、组织依赖关系的从属属性评价。 但是,在网络平台上,由于劳动者和平台的依赖关系被虚拟化,很难从以前开始就以从属属性标准进行决定评价。 针对这些新的变化,可以不拘泥于以前流传下来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制定专门规范互联网平台雇佣的法律法规。 例如规定最高工作时间限制、最低时间工资保障、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建立适合互联网平台劳动者的集体组织、社会保险等制度,促进新经济、新业态的快速发展,最大限度降低侵权风险,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
(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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