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期货遭责令改正 无正当理由违规解聘CRO”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网站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证监决〔〕117号)显示,上海东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企业(简称“东方期货”)未经董事会决议,企业股东上海雅原投资管理有限企业要求, 年4月10日解聘最高风险负责人,违反企业章程,法人治理混乱,做出可能免职决定前10天,也没有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报告最高风险官的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责任情况,解聘最高风险官没有正当理由。
上述行为包括《期货企业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40条、第48条第3款、《期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31条第2款、《期货企业最高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 2000 ]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期货企业监管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期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督局采取监管措施,于年5月31日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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