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幼童车祸做噱头 如此营销太缺德”
邓海建
6月11日,广西柳州万达广场的官方微信号发布广告,前半部分刊登了“婴儿车被后面的车撞了,乘坐婴儿车的孩子不幸死亡”的信息。 半段画风突然改变——“我相信大家都会注意到,由于这件事,手拉手刹车是多么重要的事件。 没关系。 小编接下来给你讲一个很兴奋的事件,缓解你的心情,改变你的心情。 因为离柳州万达年中庆只有三天了。 到城中万达广场一元钱抢了三斤米又来了……”
悲惨的交通事故成为“卖米”的前奏,死活要让人命有节奏。 让家人绝望的惨状,成了公司的营销手段,不谈基本的同理心、节操、底线吗? 据说发表该文的是新员工,文案没有经过上级领导的审查。 事件发生后,工作人员自愿辞职。 这样解释,无法掩盖人们的疑问。
涉嫌“吃人血馒头”的广告,有办法吗? 年施行的新《广告法》通过旧法规定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将广告发布者的范围扩展到了自然人。 换言之,个人发表的广告当然在广告法的管辖范围内。 《网络广告暂行管理办法》进一步确定规定,网络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网络广告行业务的继承登记、审查、归档管理制度。 事故发生后,谁也逃脱不了法定责任。
6月12日,广西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科回应称,开展了相关公司调查,包括广告违规和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予解决等。 请注意地方执行机关的定论。 在其他的微信公众号上,“不说话惊人就会死”的广告也应该“洗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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