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离岛免税”监管办法今起实施 以牟利为目的代购等行为将受处罚”
本网北京7月10日电 (栗耀楚)海关总署6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确定对以牟利为目的的代购等行为实施相应处罚。 新的监管办法将于每年7月10日起施行。
6月29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6月29日发布《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公告称,从2009年7月1日起,海南离岛旅客每年人均免税购物额度提高到10万元,不限次数。
公告发布以来,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迅速“爆炸”。
为了规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的监管,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根据国务院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决定,海关总署重新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
根据新监管办法,离岛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海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海关决定解决办法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 纳入相关信用记录:一、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商品或者将购买的免税商品在国内市场重新销售的。 二、购买或者提取免税商品的,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或者旅行证件,采用不符合规定的身份证件或者旅行证件,或者提供虚假孤岛新闻的。
新监管办法确定,孤岛免税店存在不在规定范围内销售免税品的对象,超过规定的品种或者规定限量销售免税品,有租赁、转让、转让免税店经营权等情况之一的,海关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个公历年度被海关警告三次以上的,海关可以暂停离岛免税经营业务,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情节严重的,海关可以取消离岛免税店的登记。 此外,离岛免税店必须根据进口货物增加相应的税款。
另外,违反本法规定,组织、利用他人购买孤岛免税商品的资格和限额购买免税商品,非法牟利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走私行为的,在离岛免税店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者走私行为的,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凤凰报业网凤凰分类目录网致力于打造中国专业的网站分类目录平台,本篇文章是在网络上转载的,本站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本站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