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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人寿青岛分企业两宗违法遭罚15万元 财务数据不真实”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18 02:15:02 浏览:

中国经济网北京7日 银保监会网站昨天发布的青岛银保监局行政处罚新闻公布表(青银保监处罚决定字〔〕75号-78号)显示,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长城人寿”)青岛分企业财务数据不实,虚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青岛银保监局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

孔令亭对长城人寿青岛分企业的财务数据不真实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青岛银保监局被处以其警告和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王莉对长城人寿青岛分企业虚挂保险中介业务的对冲费用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青岛银保监局被处以其警告和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郑晓东对长城人寿青岛分企业虚挂保险中介业务的套期保值费用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青岛银保监局被处以其警告和罚款人民币两万元。

天眼查显示,长城人寿第一大股东为北京华融综合投资有限企业,持股比例为19.99%; 第二大股东是北京金昊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持股比例为15.57%; 第三大股东是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企业,持股比例为15.13%。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企业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制作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报告、文件、资料;

(二)拒绝或者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规定采用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保险企业、保险资产管理企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本机构给予处罚外,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一万元。 情节严重的,取消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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