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破产制度不会成老赖避风港 这些行为受限”
公司资金不抵债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的个人债务堆积如山,不能用同样的方法应付。 但是,这一现状正在改变。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开征求意见。 作为我国第一部个人破产法,通过个人破产法使“诚实不幸”的债务人摆脱“债务泥潭”成为可能。
深圳是创新创业沃土。 近年来,除个体经营者外,许多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参加商事活动。 该商事主体一部分遇到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承担无限债务责任,无法得到与公司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退出和重生市场。
哈尔滨工业大学党委书记、教授吴德林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是成熟市场经济环境必要的救助退出机制,深圳可以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健全市场退出机制,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热情,创新创业成为深圳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根据《意见征稿》,居住在深圳、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三年的自然人,由于生产经营、生活费不足或明显无力偿还全部债务,可以实施破产清算。 非法经营或过度费用不能清偿债务的,不适用。
谁有权申请个人破产? 一是符合条件的债务人本人可以申请第二,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单独或者共同向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清算的申请。
个人破产主要采取重整和清算两种形式。 通常,对有较稳定持续收入来源的人适用重组,在一定期限内有偿还一定比例债务的能力,债务人也可以得到比清算更宽松的限制,可以在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清算是现有财产清偿所有债务,免除债务,其权利也越来越受到限制。
根据国际通行规则,对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实行相关行为限制。 严格限制的高成本行为包括:不能乘坐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不得在三星级以上的酒店、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消费。 不得购买不动产、汽车等多种行为。 此外,债务人的职业资格也将受到限制。
债务人依法破产清算,经过一定的免责调查期,可以免除剩余债务,恢复新生。 根据《征求意见稿》,免责调查期限为三年,自法院宣布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计算。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债务都可以免除。 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赔偿金、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是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罚款、罚款、财产没收等不可免责的债务。
个人破产制度是否被“老赖”滥用而逃避债务,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个人破产制度不是恶意避税工具,有利于恶意避税。 个人破产需要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严格的审查机制,公平比较有效的偿债制度设计,会给老实人“东山再起”的机会,折磨不诚实的人。
吴德林强调,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基础上,必须使个人信用与财产管理相关法律制度同步,更加完整地追究个人诈骗破产的刑事立法。 此外,还应观察本条例目前适用范围仅限于深圳,债务人所涉人员未必受深圳监管,因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面临财产、债务难以确定等挑战,在国家层面将法律法规更加完整相关,进行系统监督 (记者 杨阳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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