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银行北京分行违法遭罚 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0日 近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汇处罚〔〕5号),汇丰银行(中国)有限企业北京分行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人民币罚款。
天眼查显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企业于2007年4月2日正式注册,总行设在上海,是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企业全资拥有的外商独资银行,其前身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企业原中国内地分公司。 年2月21日,法国桑戈班集团( saint-gobain )宣布通过下属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的子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经常项目集中收款业务,包括代理支付和净额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处以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二)未按规定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等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开具比较有效的发票或者开具的发票不真实;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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