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证券资管3宗违规 遭暂停新增私募资管产品6个月”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6日 证监会网站4月29日发布行政监管措施〔〕043号,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在从年到年的理财业务展业过程中,在个别业务的开展过程中勤奋负责、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
上述行为反映出东海证券没有比较有效地执行相关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根据《证券企业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70条的规定,江苏证券监督局决定对东海证券采取暂停新增私募资管产品6个月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为连接投资存量产品的未到期资产而新发行的产品除外)。
根据东海证券官网发布的2019年年报,截至2019年底,企业共有股东170名,其中第一大股东为常州投资集团有限企业,持股3.61亿股,持股比例为21.59%; 第二大股东是山南华闻创业投资有限企业,持股1.71亿股,持股比例为10.22%; 第三大股东为山金控制资本管理有限企业,持股1.40亿股,持股比例为8.39%。
《证券企业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管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户或者不执行监管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企业,限期改正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企业及其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有关负责人处分,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暂时接管证券企业,全面审计;
(六)责令证券企业或其国内分支机构部分或全部业务、期限内取消国内分支机构。
证券企业被暂停业务,限期取消国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顾客,解决未决业务。
对证券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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