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证券3宗违规遭限期改正 持有非权益类证券超标准”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6日 证监会网站4月24日发布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64号,调查显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存在3种违规行为,《证券企业监督管理条例》第70条第1款。
北京证监会监管局还要求银河证券完全内部控制,加强风险控制指标监测,作为及时发现和报告相关情况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履行职责,切实履行义务。
银河证券的3起违规行为分别为: 2019年12月3日,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规模及其总规模比例为21%,超过《证券企业风险管理指标计算标准规定》规定的监管标准,违反《证券企业风险管理办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
2019年11月21日,银河证券持有的非权益类证券规模及其总规模比例为16.94%,超过《证券企业风险管理指标计算标准规定》规定的预警标准,你的企业于12月4日向证监会北京监督局报告,违反了《证券企业风险管理指标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
银河证券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单方凭证变更收款账户,将基金财产划分为托管人账户,没有履行尽职、审慎勤勉的义务,违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银河证券简称港股上市公司,港股简称“中国银河”,证券代码为“06881.hk”,根据其披露的2019年年报,企业第一大股东为银河黄金制,持股51.87亿股,持股比例为51.17%; 第二大股东为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企业,持股36.88亿股,持股比例为36.38%; 第三大股东是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数为8407.82万股,持有股份比例为0.83%。
《证券企业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管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户、不执行监管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企业,应当限期改正。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企业及其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有关负责人处分,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暂时接管证券企业,全面审计;
(六)责令证券企业或其国内分支机构部分或全部业务、期限内取消国内分支机构。
证券企业被暂停业务,限期取消国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顾客,解决未决业务。
对证券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其采取纠正、监管谈话、发布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企业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七条:证券企业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快速发展情况,建立动态风险控制指标监测和资本互补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刻符合规定标准。 证券企业在重大业务的若干事项和分配利润发生前要对风险管理指标进行压力测试,合理明确相关业务和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 证券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对企业风险管理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风险超出证券企业自身承受能力范围的,证券企业应当采取控制业务规模、降低风险的措施。
《证券企业风险管理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证券企业净资本等风险管理指标达到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分别在发生这种情况之日起三个、一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处理基本情况、问题原因和问题的具体
《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免责声明:凤凰报业网凤凰分类目录网致力于打造中国专业的网站分类目录平台,本篇文章是在网络上转载的,本站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本站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