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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禁止“报复性涨价” 严惩妨碍复工复产垄断行为”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24 12:12:02 浏览:

4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信息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健介绍,该省发布了两项“反垄断合规指导”,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政策的支持,依法严惩阻碍疫情防控和企业活动重新开工的垄断行为。 孙宏瑗摄影

中新网济南4月14日电 (孙宏瑛)“目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和企业活动恢复开工的关键时期,公司面临目前的困难,经常出现“抱团供暖”、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也存在垄断风险。 ”。 14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健在山东省人民政府信息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该省发布了两项“反垄断合规指导”,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政策的支持,依法严惩阻碍疫情防控和企业活动重新开工的垄断行为。

山东省加大反垄断执法工作力度,关注口罩、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等防疫点物资,关注供水、供电、燃气供应、供暖等民生行业,以上领域行业共同涨价,限制产量,分割市场,共同抵制交易。

张健表示,对经营者为疫情防控和企业活动恢复开工达成的技术进步、增进效率的协议,如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开发、检测技术改进等行为,符合《反垄断法》豁免条例规定的,山东省市场监督局依法向总局申报豁免

现阶段,出现了公司“抱团供暖”、“报复性涨价”等情况,特别是饮食价格的上涨强烈反映在民众身上。 对此,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局一级调查员李军表示,市场上大部分同业共同签订涨价协议,相关市场同业竞争受到限制,客户无法分享由此带来的利益,应受《反垄断法》的管制。 经营者签订并实施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领域协会以自主性为名义制定、发表包括排除、限制竞争副本在内的协会章程、规则、决策、通知、标准等,呼吁本领域经营者签订、组织或推进包括排除、限制竞争副本在内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反垄断法》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领域协会组织本领域经营者签订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以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 李军介绍了。

据悉,山东还将结合正在开展的统一市场和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理顺员工,结合差别待遇、限制交易、阻碍商品自由流通等规定和方法,加大清理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 继续以民生为重点,加大原料药、建材、加油站行业垄断案件的查处力度,调动各级切实保护经营者和客户合法权益的市场监管力度面向市场主体开展比较推广活动,从多个角度更好地发挥执法和普通法的作用,降低执法价格,降低普通法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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