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信社联社14宗违法罚440万 前理事长等11人遭罚”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发布的吉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新闻公布表(吉银保监处罚决定字〔2019〕67号)显示,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1 .员工违规在公司兼职2 .违反实质批准员工机构发放超集中度比例贷款3 .违反实质批准员工机构发放房地产业银(社)团贷款4 .违反实质批准员工机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5 .案件管理未尽职责,员工机构按规定办理案件, 未提交新闻6 .强制要求员工机构积累资金7 .挪用员工机构清算资金开展投融资业务8 .停止资金业务收益释放业绩9 .同业资金占资本的比例超过监管要求10 .新闻科技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11 .员工大 会或未经授权的理事会审议购买办公楼12 .编制章程未得到监管部门批准13 .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取得任职资格履行职务14 .现场以外的监管报告未实际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45条、第46条的规定,吉林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440万元。
根据吉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新闻公开表(吉银保监处罚决定字〔2019〕68号),当事人唐忠民阻止省联社职工兼职、资金业务盈利发放绩效,由职工大会或者未经授权的理事会审议购买办公楼,制定章程并经监管部门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吉林银保监局对其取消银领域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五年警告,并处16万元罚款。
根据吉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新闻公开表(吉银保监处罚决定字〔2019〕69号),当事人李世杰要求省联社强制员工机构积累资金,对员工大会或者未经授权的理事会审议办公楼的购买行为负责指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吉林银保监局对其处以警告和罚款16万元。
根据吉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新闻公开表(吉银保监处罚决定字〔2019〕70号),当事人王艾君对省联社违规实质审计师机构发行房地产银(社)团贷款行为负责指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吉林银保监局对其处以警告和罚款八万元。
根据吉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新闻公开表(吉银保监处罚决定字〔2019〕71号),当事人熊继洲对违反省联社挪用清算资金开展投融资业务的行为承担指导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吉林银保监局对其处以警告和罚款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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