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师入职被要求签保密协议 竞业限制成了就业限制”
厨师签署了保密协议,竞争业的限制变成了就业的限制
专家认为,竞争业的限制应对措施与管理和核心技术等人员相比,不应随意扩大到普通劳动者
“我是普通的厨师,入住酒店时必须签订竞争管制合同。 ”。 11月24日,在拿到辽宁大连甘井子区法院胜诉判决书时,蒋亚军脸上看不到喜悦。 两年前,他与原用人单位大连的一家餐厅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 今年年初退休时,他被餐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万元违约金。 虽然打赢了官司,但他担心将来还会发生同样的事件。
蒋亚军只是被迫签订限制竞争业协定的普通劳动者之一。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受竞争限制的人员仅限于使用者的高级管理者、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近年来,为了限制跳槽,一家公司与一般劳动者签订了限制竞争产业的协议。 连日来,记者连续采访了18位竞争法规协议(或劳动合同,包括竞争法规条款)签署的厨师、培训机构讲师、职业顾问、美容美容美容美容美容美容美容师,诉说了各自的遭遇:不能入职。 因为违约金“威胁”,只能给市场价格一半的工资,为了弥补这一点,劳动者两年的“失业”等。
"只有两个十字路口很远,有竞争关系. "
“乙方(劳动者)承诺,甲方(用人单位)离职后2年内,甲方不得在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公司担任职务,1年内不得自营与甲方相同或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 如果违约,向甲方赔偿10万元……”这个竞业保密协议是蒋亚军入职时签署的。
年3月,43岁的蒋亚军在大连市的酒店担任厨师,月薪4000元。 签订了劳动合同,上司提出了竞业保密合同让他一起签名。
“在餐饮业工作25年,知道礼貌好,跳槽不带菜谱,不挖人。 两年内不跳槽到其他餐厅,相当于“失业”。 ”。 当时,蒋亚军认为这个协议是“霸王条款”,不签字就不能进公司,只能绞尽脑汁地同意。 今年年初,四川老乡火锅店开业,请他过去做合伙人,他欣然答应。 没想到要辞职的时候,用人单位不打招呼就把他告上了法庭。
使用者代表说:“蒋亚军主动签署了限制竞争业协议。 他知道店里锅底的配方,可以做招牌菜,知道一些进货渠道。 我们店离他去的店只有两个路口,存在竞争关系,必须承担违约金”。 蒋亚军认为,他没有抄菜,没有违约。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餐厅未能说明蒋亚军能够触及商业秘密,也未证实他参与新餐厅的设立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有多大,最终宣告公司败诉。
虽然和蒋亚军遭遇,但陈雅兰没有据理力争。 她在沈阳某培训机构担任英语讲师6年,月薪4000元,从来没有上涨过,只有行业市值的一半。 “违约金高达40万元,真挖不出来。 而且违约相当于失业一年。 ”
记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上签字的18名普通劳动者,无一例外在进入公司时被迫签字,最高的违约金达到了月薪的100倍。 他们既不是高级管理层、高级技术人员,也不是高级销售人员、财务人员等有机会接触商业秘密的人。 但是,他们面临着支付高额违约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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