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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洪湖农商行违法遭罚 贷前调查不审慎致贷款风险”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5-05 21:12:02 浏览:

中国小康网11月29日电据银保监会网站今天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荆银保监处罚决定书》〔2019〕2号)显示,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湖北洪湖农商行”)的贷款前调查未谨慎引发贷款形成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荆州监督管理分局将其罚款人民币30万元。

王勇对湖北洪湖农商行贷款前调查不仔细导致的贷款形成风险违约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荆州监督管理分局将其罚款人民币5万元。

据官网介绍,湖北洪湖农商行于年7月24日注册,有营业网点26处,职场员工330人。

据年度报道,湖北洪湖农商行持股超过5%的股东为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企业持股3000万元,持股8.57%; 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企业持股2000万元,持股比例为5.7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领域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层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现场以外的监督管理或者现场检查;

(三)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告、报告等文件、资料;

(四)未按规定进行新闻公开;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领域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银领域监督管理规定的,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领域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以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定期限为终身任职资格,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规定一定期限,禁止终身在银领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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