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把“最严格的监管”落实到人”
最近,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引起广泛关注。 11月12日,国务院信息办公室召开国务院政策例行送风会,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孙梅君、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介绍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不断好转,但现阶段食品产业以“小、散、低”为主的格局尚未发生根本变化,食品“从田间到餐桌”链条长、体量大、风险触点多。 由于违法违规价格低,监管技术手段匮乏,另外一些公司道德缺失,利润浪费,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发生,需要加大监管力度。 此外,食品产业新技术、新技术、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相应的法规制度需要规范市场主体。 现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于2009年公布,相关规定有明显滞后,需要全面修改。
孙梅君表示,此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修改,一再以人民为中心,是“四个最严格”的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补充短板、强弱项,以良法善治,保护和护卫人民群众的“舌尖安全”。 修订后的《条例》共有10章86条,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提出了对比具体问题确定监管的措施。 明确了禁止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任何方法虚假推广食品的特殊食品检验、销售、标签证书、广告等管理方面没有规定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的进口商对海外出口商和生产公司审查的复印件等。 为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人员效能,对提出建设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测人员队伍的公司内部举报人制定并公布违法添加到重奖食品中的物质清单,或者补充检测方法。
《条例》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例如,提高违法价格,增设“处罚人”制度,可以处以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年收入的10倍罚款。 建立严重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健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和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联系机制等。 王振江说,通俗地说,赚钱的责任也应该很大,即使有问题,也不应该让最基层的工人负责,公司的管理者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振江说,《条例》以“惩治人”为基本要求,确定了对违法单位相关负责人个人处以罚款的几种情况。 一是食品生产经营公司等单位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一是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二是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条例》确定了五种具体情节严重的行为。 例如,商品价值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故意提供虚假新闻、隐瞒真实情况、拒绝监督检查,是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比顾客越来越关注的网络食品安全问题,孙梅君表示,国家相继出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检验办法,对抽检流程和审计处分有细化要求,与网络抽检相比较,设立了“神秘买家”制度, 对多次查处的网络平台店铺,食品安全法规规定了“行政重罪”制度,生产经营者一年累计三次受到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产直至吊销许可证。 这次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这种多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况。 加入食品经营者多次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对平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商。
在回答人们在意的猪肉市场问题时,孙梅君说猪肉食品的安全得到了保障。 今年以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检验猪肉产品2.3万批次,样品总体合格率为99.5%。 并且,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打击很大,决不姑息,坚决维护依法捏造涨价新闻提高价格等违法行为查处,扩大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记者余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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