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十万粉的泰剧公众号到底归谁?工作者该细读这个范例”
几十万粉的泰剧公众号是多少? 到底是谁的?
创办人与运营企业提起了诉讼
微信公共平台的诉讼更多
相关作者必须熟读这个例子
本报首席记者肖菁通讯员经开法
因为疯狂的编剧、养眼的男女、绝大多数的happy ending (好结局),近年来很多年轻人粉上了泰剧。
1990年出生的石林(化名)沉迷其中,年创建了微信公共平台。 核心的复制品是泰剧。
后来,石林遇到了和他一样痴迷泰剧的人,大家一起组了企业,他开始专门运营微信号……一切似乎都朝着好的方向迅速发展,但剧情和泰剧一样急转直下。
前几天,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刚刚审理并判决了企业起诉石林的案件。 关于微信公共平台的权利和转移,在法律上是一个新话题。
从个人爱好到企业运营负责人,微信公共平台的粉丝达到了数十万人
石林从2007年开始建立关于这部泰剧的微信公共平台。 大部分复制品都是各种追剧,还有泰国文化。 一开始微信号很淡定。
年,他遇到了有共同爱好的人,创办了企业,石林成为股东,同时担任运营负责人。
这是一家小企业,没有太多投资,大家也是基于对泰剧的共同爱好和对互联网创业的美好想象。
年左右,这个公众号终于有了起色,积累了数十万粉丝,广告也慢慢来访。
根据随后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从年9月开始,石林和企业频繁签订协议。
辞职后,他独占了操作权限,也删除了一些文案和广告。
年9月,石林与企业签署《确认协议》,约定这个公众号全部归企业所有,使用了“包括但不限于”的合同上的兜底语。 包含这个是至今没有考虑过的事情,如果包括今后的话也意味着是包罗万象的。 协议中说“包括但不限于录用权、收益权等所有权益”,强调了该公号的所有权等“所有权益”属于企业。
协议的另一个条款是石林承诺协助企业经营这个公众号。
年9月11日,双方又签订了《确认协议》。
前面的协议约定了这部泰剧公众号的所有权利和收益权归企业,但是这个协议直接约定了石林将公众号的所有权利、录用权、收益权等所有权益转让给企业。 尽管石林和企业共同运营。
截至年1月,石林参加企业会议,主题是将公众号账号转为企业微信账号,也就是从个体号转为企业号。
在这一系列协议的背后,其实在公众号火热的时候,石林和企业已经矛盾频繁了。
微信公共平台的迁移最后没有进行。 会议几个月后,石林辞职了。
起初,公众号由石林和另外两个企业的员工一起运营,这时候石林直接“踢出”了另外两个人,并对部分文案、广告进行了删除操作。
也就是说,企业没有操作权限。
这个微信公众平台值得一百万美元吗? 协议是法庭审判的首要根据
企业就此诉诸了石林。
审判长表示,微信公共平台是新的,与普通企业产品不同,其性质和背后的好处都不太确定。 例如,这个泰国剧号,企业方面说至少价值100万美元,但石林本人说,最多价值120万美元。 法律上也没有确定的规定。 因此,最后判决的首要依据是双方以前签订的“协议”,取决于合同的自愿签订、含义的真实、之后产生的约束力。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根据石林与企业当初的协议约定,首先,石林必须将微信公共平台转为企业微信号。 在迁移完成之前,石林未经企业同意不得迁移公众号、删除粉丝、发行副本、删除副本、删除公众号运营者等。
这个公众号的归属法院是这样判决的,所以淘宝店铺等的转让和归属问题在法律上应该讨论。
法律界人士认为,微信公众平台、网店等性质既不是实体也不是虚拟财产,而是互联网企业提供的服务,网络平台与网店及公众号运营者有形成包括债权债务关系在内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趋势。 实际运营者的转让不仅是基于虚拟财产的债权转让,也是这种“对与网络平台之间权力义务的概括”的转移。
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光是两个经营者之间的转让效力也应该研究,应该得到网络平台的批准,这也是当时淘宝不同意网店个人之间转让的原因。
这个时候,我们也许也可以感慨地说。 科学技术引领着我们的生活,法律有一定的滞后,大家必须不断地加以整理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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