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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汇银四宗违规吃警示函 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5-14 06:18:01 浏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天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督局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2019〕82号),广东证券监督局于2019年8月26日至27日对东方汇银(广东)资本管理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东方汇银”)进行了现场检查,

一、东方汇银作为东方高新技术创业投资合作公司(有限合作) (以下简称“东方高新技术创投”)、佛山市东方禅控创业投资公司(有限合作) (以下简称“东方禅控创投”)等私募基金的管理者,亲自或向第三方机构私募股权投资 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东方汇银作为东方高科技创投、东方禅控创投等私募基金的管理者,没有通过问卷调查等方法判断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没有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判断问卷进行最终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东方汇银作为东方高新技术创投私募基金的管理者,没有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会计凭证资料。 上述行为不符合《民间投资基金监管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四、东方汇银风控和合规负责人自年起发生变更,总经理自2019年4月起发生变更,东方汇银未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私募基金备案管理新闻系统更新相关新闻。 东方汇银没有及时向中基协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和管理的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营的基本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第33条的规定,广东证券监督局决定对东方寄金银采取发放警告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东方汇银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追究相关责任,制定较为有效的整改方案,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天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负责人的书面检查提交广东证券监督局。 广东证券监督局根据情况检查东方汇理银行整改执行情况。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咨询,东方汇银成立于年11月18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杨春雷为法人代表、执行董事,第一大股东为东方汇富投资控股有限企业,持股比例为55%,东方汇富投资控股有限企业第一大股东为赞商联合股份有限企业,持股比例为

《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出售私募基金时,应当采用问卷调查等方法,判断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者的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必须制作风险揭示书,并由投资者签名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判断、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和风险披露书的复印件和风格指导由基金业协会根据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优势制定。

根据《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时,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估,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一致的投资者推荐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经理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新闻、被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营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并定期更新,保证报告复印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经理应当在各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管理的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营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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