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药品管理法》 让境外合法新药更好惠及国内患者”
28月26日上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其中对假药劣药,作了重新定义。 进口国内未经批准的国外合法新药不再遵循假药论。 进口未经批准的少量在国外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 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不延误治疗的,可以免于处罚。
至今,我们仍记得典型的“海外抗癌剂的代购”事件引起的震动。 电影《我不是药神》是一部艺术史诗,冲突了其中的情法理学,演绎了新的高度……正如公众所主张的,“谁也不应该停止活人之路”,如果某个法律条款阻碍了公民的生存权利,那就不合理了。 违背伦理。 为了实现片面的民意发声,对照修改药品管理法是不可缺少的。
未进口的国外新药不再遵循假药论,这为代理购买国外新药开了小口子。 “进口未经批准的少量在国外合法上市的药品的,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 如果未出现人身伤害结果或延误治疗,可以免于处罚”,正是根据需要定制的豁免条款。 理论上,今后“陆勇们”的行为将不再有法律风险。 当然这不是绝对的。 “可以减轻处罚”“可以免于处罚”等表述,法官根据个案决定行使“自由裁量权”。
新版药品管理法体现了“有限宽容”,国内未批准的国外新药大规模批量生产的方法仍然不被允许。 虽然我们说个性化“代购”的风险远远大于“正规进口”,但目前彻底、全面放开海外药物的引进是不现实的。 首先,不同国家的药物开发水平、批准程序差异较大,其他国家批准的新药,中国不可能自动“单证全收”。 他还说,考虑到国内患者的特点、制造商的优势等多种复杂因素,也有必要对国外的新药进行二次审查。
让“国外合法新药”尽快惠及国内患者,基于此,新版药品管理法确定“国外新药进口不再遵循假药论”,可以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但是,光有这些还不够。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在修改《药品管理法》后,《药品登记管理办法》也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 优化药品批准、注册检验和监管的全流程,特别是提高其“临床试验”环节的效率,才能保障国外新药惠及国内患者。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上市的新药平均比欧美晚5到7年,很多患者自然“等不及”。 面对这种不合理的情况,政策法规也一直在调整。 例如,确定进口创新药“接受国外临床试验数据”,在国外多中心获取的临床试验数据,可以用于在中国申报注册申请……这样的实务改革,有望更多、更快。 要知道的是,无论是个人代购海外新药还是缩短海外新药进入国内的时间,这样的努力都体现了社会关于“生命至上”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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