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会昌农商行3宗违法遭罚75万元 向房企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2日 银保监会网站昨天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新闻公布表(赞市银保监处罚决定字〔〕20号、21号)显示,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会昌农商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流动 向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项目发放贷款的工作人员利用银行账户转移和追回资金。
年5月15日,中国银保监会赣州监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管法》第四十六条,向江西会昌农商行罚款人民币75万元。
此外,郭守炯还利用本人账户将资金转移给他人。 同日,中国银保监会赣州监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管法》第四十八条,警告郭守炯。
天眼查显示,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年7月10日,注册资本为19923.4758万元。 赣州市峰山投资开发有限企业是江西会昌农商行的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11.40%。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领域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层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现场以外的监督管理或者现场检查;
(三)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告、报告等文件、资料;
(四)未按规定进行新闻公开;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领域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银领域监督管理规定的,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领域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以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定期限为终身任职资格,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规定一定期限,禁止终身在银领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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