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京山农商行违法办理票据贴现 前董事长等遭处罚”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1日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发布荆门银保监局行政处罚新闻公布表(《荆门银保监处罚决定字》1号、2号、3号、4号),违反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京山农商行”),票据
孙绪平对湖北京山农商行“违反票据贴现业务”的违规行为承担指导责任,银保监会荆门监管分局取消其警告和高管任职资格一年,行政处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管法》第四十八条第(二)、(三)项。
肖永华对湖北京山农商行“违规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违规行为承担管理责任,银保监会荆门监督管理分局对其警告称,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龙桂平对湖北京山农商行的“票据贴现业务违规行为承担经营责任,银保监会荆门监督管理分局对其警告称,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据天眼查消息,湖北京山农商行共有15名股东新闻,其中第一大股东为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企业,持股比例为31.43%; 第二大股东为京山鑫利化工建材有限责任企业,持股比例为30.38%。
5月23日,银保监会发布荆门监管分局关于孙绪平任职资格的批复,经审核批准孙徐平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
1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批复,批准柴松林、孙绪平、邹浩、余学志、刘杰、黄锡元、刘玉山、唐少波董事和张先泽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批准柴松林理事长、梁亦斌监事长、孙绪平行长、曾照平、王革命忠副行长任职资格。
银保监会于年2月12日发布关于肖永华任职资格的批复,经审核,批准肖永华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领域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层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现场以外的监督管理或者现场检查;
(三)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告、报告等文件、资料;
(四)未按规定进行新闻公开;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领域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银领域监督管理规定的,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领域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以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定期限为终身任职资格,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规定一定期限,禁止终身在银领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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