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大商村镇银行违法遭罚50万 董事长何其中遭警告”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0日 银保监会网站昨天发布的唐山银保监局行政处罚新闻公布表(唐银保监处罚决定字〔2019〕7日、8日)显示,玉田大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违反保函业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45条,唐山银保监局责令改正,并处50万元罚款。
其中,为什么对玉田大商村镇银行违规开办保函业务负有首要指导责任和管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唐山银保监局发出了其警告。
根据中国经济网查询,年7月,唐山银监分局在什么中批准玉田大商村镇银行董事长任职资格?
天眼查显示,玉田大商村镇银行第一大股东为河北大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银行领域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领域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公司的;
(二)未经批准的变更、终止;
(三)违反规定从事未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上升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领域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银领域监督管理规定的,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领域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以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定期限为终身任职资格,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规定一定期限,禁止终身在银领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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