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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产险宁德支企业违法遭罚 未按规定识别顾客身份”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28 02:21:08 浏览:

根据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9日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今天发布的行政处罚新闻公示表(宁银罚〔〕1号、2号),从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产险”)中心的

上述行为违反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留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宁德市中心支行对其罚款人民币24万元,对1名相关负责人罚款人民币1.5万元。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留存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金融机构根据客户优势或账户属性,考虑地区、业务、领域、客户是否为外国政府重要因素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持续关注的基础上,及时划分风险等级。 在同样的条件下,反洗钱、反恐融资监管薄弱国家的客户风险水平必须高于其他国家的客户。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查本金融机构留存的客户基本新闻,对风险等级高的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查应当比对风险等级低的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查严格。 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查。

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当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有其授权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修改: 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履行顾客身份识别义务;

(二)未按规定保留顾客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三)未按规定提交大宗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顾客进行交易或者为用户开设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相关消息的;

(六)拒绝、阻碍洗钱检查、调查;

(七)拒绝提供调查资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发生洗钱结果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种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纪律处分,或者依法取消任职资格,或者禁止从事相关金融领域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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