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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哄抬防疫物资用品价钱 要依法惩治!”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28 04:06:02 浏览: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物资用品成为市场“抢手货”,容易成为不法分子非法牟利的对象。 在最高检查日前公布的典型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大幅提高所经营药店20种疫情防护用品、药品的价格向公众销售,利用疫情防控之机牟取暴利。 最终有几个嫌疑人被处罚了。

【例】嫌疑人张某、甲某系天津市某大型药店连锁企业的实际管理人员、苏某、王某分别是该企业旗下药店的店长。 年1月21日,张某、贾某提高企业下属药店销售的疫情防控用品、药品价格,趁疫情防控之机暴利,通知各店长执行。

此后,该企业下属7家药店大幅提高20种疫情防护用品、药品的价格向公众销售,其中进口价12元的口罩涨价至128元,疫情前售价2元的84消毒液涨价至38元。 1月21日至1月27日事件后短短6天,非法经营额达到10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当地防疫秩序。

1月27日,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接受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立案侦查,次日将张某等嫌疑人逮捕归案,对张某、甲某、苏某、王某等4人进行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立案后,津南区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先后4次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固定相关企业下属药店口罩、消毒液等物品的销售记录、发票等证据,核查各药店的销售情况,并向公安机关全面收集相关证据

2月24日,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要求张某、贾某、苏某、王某4人批准逮捕。 津南区检察院通过网络远程通信系统盘问了4名嫌疑人。

经审查,张某等4人违反国家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经营数额达100余万元。 同日,天津市津南区检察院决定以非法经营嫌疑逮捕张某等4人。

【释法】最高检测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疫情防控应急物资或者基本民生物品价格牟取暴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另外,随着疫情防控变化,刑事政策也要正确把握,统筹考虑稳定市场秩序和恢复市场活力,为企业活动恢复运营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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