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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伊犁分行违法遭罚 未按规定识别顾客身份”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5-04 01:33:02 浏览:

根据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8日 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昨天发布的行政处罚新闻公示表(伊银)罚字〔2019〕第2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伊犁分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伊犁州中心支行罚款人民币十万元,并对其高级管理人员李某、陈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有其授权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修改: 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履行顾客身份识别义务的(二)保留顾客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未按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用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相关新闻的(六)洗钱检查、调查;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发生洗钱结果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种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纪律处分,或者依法取消任职资格,或者禁止从事有关金融领域的工作,

“交通银行伊犁分行违法遭罚 未按规定识别顾客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一)自主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协助行政机关调查违法行为,立功表态的。 (四)其他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 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不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作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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