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险企不得将五大融资业务纳入信保”
11月20日,为进一步加强对信用保险和担保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化解风险,中国银保监会财险部日前向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企业发布了《信用保险和担保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次《办法》共5章38条,与年颁发的《信用担保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比,《办法》进一步细化对保险企业分类、资质要求、经营范围、禁止行为的规定。
重新整理和规定经营主体
业内人士表示,信用保证保险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所占比例很小,但发展很快。 除推出网络贷款平台和履约保险,为费用金融提供增信外,近年来还广泛用于中小企业融资增信。
《方法》主要有两大变化。 一是《办法》重新梳理了信保业务经营主体。 《暂行办法》所称保险企业,是指财产保险企业。 《办法》新增专营保险企业是指经营范围仅限于保证信用保险和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
二是与《暂行办法》比较,《办法》对保险企业资质和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资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具体来说,在资质“门槛”方面,《办法》要求,保险企业经营信保业务,近期2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7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50%。 《暂行办法》仅对上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关于保险企业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资格,《办法》要求,近期2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9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80%。
“近两年来,保险企业信保担保业务开始参与越来越多的金融业务。 不断提高保险领域的风挡水平,发挥保险主体风险管理的特点显得尤为重要。 ”。 一位保险企业人士表示,“办法”是规范开展信保业务的保险企业。 保险企业有可能进一步内部排查相关业务,缩小信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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