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立规:预付卡商户停业须提前30日公示退款”
在美发室制作优惠券,在儿童培训机构购买课时包,在健身中心制作季刊卡,近年来这种“存钱后花钱”的预付式费用普遍存在,但由于盲目扩张、资金链断裂等因素,商家关门大吉 一旦发生商家卷款退路等问题,客户往往难以维权。
为了保护顾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北京市市场监督局修订了《北京市预付式费用类服务合同行为指导(试行)》,于本月24日至30日在“首都之窗”及市市场监督局网站上征集了公开意见。
必须在显着位置明示租赁期
商家的租赁期快到了,但客户不知道被蒙在鼓里。 针对此类问题,对征求意见稿的要求,租赁他人场所或者柜台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注明租赁期限。
此外,客户有权要求经营者在书面约定书中写入口头承诺书,并保留所有书面证书以维护自身权益。
经营者应当保留提供服务的明细记录,确保新闻的完整性、机密性、可用性。 保留期为交易关系结束之日起2年以上。 储藏性或计时性预付费服务的明细记录必须由客户签名确认。
预付卡过期后,必须启用更换卡
“预付卡办理后不退卡,过期后不延期”“记名预付卡丢失,损坏后不补办”“预付卡过期后由商家全部收回”……很多客户遇到了同样的“霸王条款”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今后,这些商家单方面签订的“霸王条款”不得出现在预付式的费用服务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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