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民生村镇银行违法遭罚款 未按规定识别顾客身份”
根据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1日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网站昨天发布的行政处罚新闻公示(宣银罚字〔2019〕第4号),宁国民生村镇银行有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行为,具体如下:
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宁国民生村镇银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宁国民生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咨询,宁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企业(简称“民生银行”,600016.sh ),持股比例为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有其授权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修改: 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履行顾客身份识别义务;
(二)未按规定保留顾客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三)未按规定提交大宗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顾客进行交易或者为用户开设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相关消息的;
(六)拒绝、阻碍洗钱检查、调查;
(七)拒绝提供调查资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发生洗钱结果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种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纪律处分,或者依法取消任职资格,或者禁止从事相关金融领域的工作。
以下是行政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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