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连创汇科五宗违规 企业法人等吃证监会警示函”
根据中国小康网信7月4日综合新闻证监会网站昨天发布的青岛证监局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2019〕13号、14号),青岛连创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企业(以下简称“连创科”)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不能履行职责,要履行慎重的义务。 二是玩忽职守,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三是挪用基金财产四是登记备案新闻更新不及时五是文件数据管理不规范。
当事人王馨仪作为企业经理,对联创汇科的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能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根据《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第33条规定,青岛证券监督局决定对王馨仪采取发放警告函的监管措施。 王馨仪应该认真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当事人刘大龙作为企业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对企业上述问题负有首要责任,违反《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能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根据《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第33条的规定,青岛证券监督局决定对刘大龙采取发放警告函的监管措施。 刘大龙应该认真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此前,青岛证券监督局于6月10日发布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2019〕7号),公示联合创汇科存在上述5起违规行为。 根据《民间投资基金监管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青岛证券监督局要求联创汇科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于2019年7月15日前修改。 另外,创汇科必须在2019年7月31日前向青岛证券监督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青岛证券监督局组织验收检查。
《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其发布纠正、监管谈话、发布警告函、公开谴责等行政
免责声明:凤凰报业网凤凰分类目录网致力于打造中国专业的网站分类目录平台,本篇文章是在网络上转载的,本站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本站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