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中资北方西安分企业拒不配合陕西监管局现场取证和调查”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天发布的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决定书(陕西证监措施字〔2019〕15号)显示,今年以来,陕西监管局在调查北京中资北方投资顾问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中资北方”)西安分企业众多举报事项时,中资北方西安分企业全员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工作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陕西监管局目前责令中资北方西安分企业修改。 中国资本西安分企业应当在2019年6月28日前完成整改,并向陕西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陕西监管局验收前,不得新增证券投资咨询相关业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管处(证监会)有权检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投资咨询人员的业务活动,经检查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 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管处(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检查过程中,应当对相关商业秘密观察保护。
《证券投资顾问工作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企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工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纠正、对话监管、发布警告函、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和合规检查 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涉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是原文。
对北京中资北方投资顾问有限企业西安分企业作出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北京中资北方投资顾问有限企业西安分企业:
今年以来,我局在调查有关你企业的许多举报事项时,你企业以全员在北京企业总部内部培训为由,拒绝配合我局现场取证和调查,严重阻碍了我局履行监管职责。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按照《证券投资顾问工作暂行规定》第33条的规定,现责令你的企业予以纠正。 你的企业应当在2019年6月28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在我局验收前,不得新增证券投资咨询相关业务。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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