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银行重庆违法遭罚350万 原分行副行长终身禁业”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4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天发布的重庆银保监局行政处罚新闻公布表(渝银保监处罚决定字〔〕14号)显示,因违反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发放贷款,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46条(5)
另外,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天发布的重庆银保监局行政处罚新闻公布表(渝银保监处罚决定字〔〕15日),当事人蒋斌对上述违规发放贷款负责指导。 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三)项的规定,禁止终身从事银领域。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咨询,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成立于2007年6月7日,由马焱担任负责人。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网站2019年5月24日发布的消息,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企业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蒋斌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蒋斌,男,1963年9月出生,研究生文化,2007年4月至6月担任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建设组成员。 2007年6月至年7月任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年7月至2019年1月任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后任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企业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2009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批准蒋斌任职资格的批复》,蒋斌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已经获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领域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层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现场以外的监督管理或者现场检查;
(三)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告、报告等文件、资料;
(四)未按规定进行新闻公开;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领域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银领域监督管理规定的,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领域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以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定期限为终身任职资格,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规定一定期限,禁止终身在银领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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