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投资实控人违法趋同交易 没1罚1遭罚没2666万元”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1日 中国证监会网站3月10日发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6号)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是珠海中南投资管理有限企业( []6号) 很明显王青方有以下违法事实
年5月24日,中南投资和海通期货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海通期货”)签署《投资顾问合作协议》。 7月7日海通期货-中南一号理财计划(以下简称“中南一号”)成立,中南投资负责中南一号日常操作的建议。 中南一号存续期间,中南投资方面由王青方实际履行投资经理职责。
从双方投资顾问合同约定和实际操作过程来看,海通期货根据合同约定的风控因素为中信证券提供的恒生pb系统设定相应的风控阈值,中南投资在理财合同和投资顾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出具恒生pb系统的投资建议,由系统风控端自动审核, 符合风控指标要求的投资建议指令直接向证券公司柜台发出,王青方可及时查询投资建议指令的执行情况。 相关证据显示,中南1日实际由王青方赴海通期货协商后成立,劣后由王青方募集,系统设定的投资标的客户名称为“投资顾问-王青方”,实际由王青方负责投资决策和投资建议。 据此,王青方得知中南一号投资提案、交易执行等未公开消息。
中国证监会发现,“陈某首次”和“李某”两个证券账户与“中南一号”证券账户统一交易。 “陈某首”证券开户日年8月1日至中南1日到期日年7月6日,该账户交易沪深两市12只股票,认购金额9665.47万元,销售金额10248.71万元。 “陈某首”证券账户与“中南一号”证券账户同为交易“st狮头”、“st亚太”、“狮子技术”、“香梨股份”、“精伦电子”等5股,占其账户交易股份数的41.67%; 统一认购交易金额共计5832.78万元,占账户认购金额的60.35%,统一交易利润为677.23万元。
“李某”证券开户日年7月25日至中南1日到期日年7月6日,“李某”证券账户交易沪深两市12只股票,认购金额13379.21万元,销售金额14545.55万元。 “李某”证券账户与“中南一号”证券账户同为交易“狮子技术”、“st狮头”、“香梨股份”等3股,占其账户交易股份数的25%。 收购交易额为5615.03万元,占账户购买成交金额的41.97%,统一交易利润为655.89万元。
中国证监会明确表示,“陈某首次”证券账户和“李某”证券账户由王青方控制录用。 “陈某首”证券账户三方存款银行为尾号2370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资金来源为王青方向陈某首次、杨某恩等借款。 年8月1日至年2月,“杨某春”、“王某也”、“刘某凯”、“杨某恩”、“姜某平”、“王某峰”等账户陆续向陈某首个上述银行账户转入资金约2990万元,王青向该账户转入保证金340万元。
“李某”证券账户的三方存款银行为尾号7905招商银行账户。 根据李某提供的情况,与王青方协商共同投资股份的生意,按出资比例共同承担相应的利润和损失,投资过程主要由王青方完成,年5月全部撤出资金。 年7月26日,李某将3000万元资金全部转入“李某”证券账户,7月27日王青转入李某银行账户500万元,同日转入“李某”证券账户。
另外,王青方、陈某首、刘某凯、杨某恩、李某、王某松分别承认王青方控制采用“李某”、“陈某首”、“中南一号”的证券账户。 “陈某首次”“李某”证券账户的订单方与“中南一号”的订单方重合。 王青方首先使用笔记本电脑(配备多张无线网卡)订单操作“陈某首”、“李某”、“中南一号”的证券账户,3个账户上有订单客户重叠。 综上所述,王青方控制采用“陈某首次”、“李某”、“中南一号”证券账户。
以上事实有海通期货提供的相关协议、中南投资工商资料、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流水、中信证券提供的情况证明、相关人员查询笔录等证据说明,足以认定。
《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不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托管人管理,由基金托管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所有者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托管人的具体办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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