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融租赁违法遭罚款80万 未按规定识别顾客身份”
根据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近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行政处罚新闻公示表(武银罚字〔2019〕第22号、23号、24号),湖北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32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决定:对单位的罚款为80万元,对两名直接责任人的合计罚款为5.5万元。
湖北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年6月24日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注册成立。 法定代表人誊赞雄对企业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在内的融资租赁资产的转让和受让方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 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76.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有其授权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修改: 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履行顾客身份识别义务;
(二)未按规定保留顾客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三)未按规定提交大宗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顾客进行交易或者为用户开设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相关消息的;
(六)拒绝、阻碍洗钱检查、调查;
(七)拒绝提供调查资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发生洗钱结果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种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纪律处分,或者依法取消任职资格,或者禁止从事相关金融领域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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