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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保险产品营销乱象几时休?四部门联合发文”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5-01 19:24:04 浏览:

四部门共同提出了八项禁止规定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几张票再次向保险工作人员在朋友圈等社会交流平台宣布保险产品营销新闻合规情况“触目惊心”,为人们选择保险产品时认识到“雷鸣”。 这几张票单方面针对不同保险企业的保险产品,涉及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好处、不确定的推广、停止炒股等问题。

2019年12月,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推广行为的通知》。 该通知自年1月25日起施行,其中确定提出8项禁止规定,包括:第一,不得以欺诈或者误导性的方式营销活动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 不得利用不能损害金融客户知情权的网络进行非法金融营销推广,不得向金融客户发送金融营销新闻等。

其中,保险人员通过社会交流平台发布保险产品营销新闻,为何越来越受到关注? 最近,《法制日报》的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规范营销推广行为的新媒体必须加强监管

保险产品营销混乱由来已久,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

年6月,为了贯彻规范金融营销推广行为的相关要求,加强对新媒体保险营销推广行为的管制,治理保险销售误区,切实维护保险客户的合法权益。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新媒体保险营销推广行为管理的通知》。

根据该通知,目前包括网站、应用、博客、微博、公众账号、微信等在内的新媒体平台,由保险企业、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人员展示企业形象,介绍保险产品,并提供保险服务器 自媒体投稿渠道因参与门槛低、发布主体多、新闻审查弱、传输快,成为保险销售误导、虚假新闻传播的高发行业,严重损害了保险客户的合法权益,填补了大量保险费用纠纷和群体性事件风险。

2019年12月,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网络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机构营销推广合作机构的营销推广活动仅限于保险产品的展示和证明,包括保险机构自营互联网平台的网页和 营销推广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展保险销售,不得单方面比较价格和简单的排名,不得为投保人的设计开展保险计划,不得代办保险费手续。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系副教授张俊岩表示,保险销售人员通过新媒体平台进行保险推广,本质上仍属于保险展业行为,加强监管是合理的。 此外,以前向保险营销人员传达的展业通常是一对一的沟通,通过新媒体平台进行保险推广,受影响的参与者更广泛,必须更严格遵守展业规范的要求。

“保险产品专业性强、条款繁多、繁杂,对保险知之甚少,所以保险营销一直是重要的业务环节。 保险业加强对销售行为监管的原因之一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存在较为严重的新闻不对称。 因为该保险法最大的可靠性是要求投保人履行忠实的告知义务,要求投保人履行条款证明义务。 是为了让对方当事人充分了解签订保险合同涉及的重要事实。 ”。 张俊岩说。

加大普遍推动力警示员工自律

根据银监会2019年1月发布的《关于防止利用新媒体平台错误传播的风险提示》,保险销售者通过新媒体平台最重要的三种保险宣传方法属于违规范围:其一,饥饿营销; 推动“秒杀”、“全国疯狂抢劫”、“限时限定”等保险产品停止销售和限时销售。 其二,夸大利润。 将保险产品和其他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混淆,推出“保本利息”、“保本高收益”、“复利滚动”等。 其三,曲解条款。 故意曲解政策和产品条款,如“过去的病史可以不申报”、“生病也可以买”、“什么都可以保证”等。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说:“很多保险业务员不是从法律的角度,而是从工作成绩上有点夸张、虚假推广,业务员所属的企业应该对此加强管理。”

违规的推进容易误导顾客,引起纠纷,作为保险工作人员也有可能受到处罚。 该如何预防这种现象可能引起的问题呢?

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主任郑宁认为,从保险工作人员的角度来说,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坚决抵制虚假新闻,不要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保险产品相关新闻。 从客户的角度来看,在提高识别能力和做出购买决策之前,必须以正规的方式获得保险产品的新闻。

“从监管部门的角度来说,一方面要及时惩治发布错误新闻的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大一般法律的推动力,通过推广提高顾客的识别能力,告诫保险工作人员规范自身行为,预防违法行为。 ”郑宁说。

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星水表示,预防需要防止微杜,防患于未然。 首先,保险销售人员必须提高合规意识。 一些保险营销人员编造虚假新闻的行为是销售不当,严重损害了顾客的合法权益。 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加强职工合规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 其次,银保监会新制定的《网络保险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职工公布的网络保险营销推广复印件,应当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

严格规范保险广告保障市场有序竞争

保险产品在新媒体上发布的促销新闻应该如何规范? 郑宁认为,保险广告对顾客了解保险领域具有重要意义,但不规范的保险广告不仅传播虚假新闻、误导顾客、损害顾客合法权益,还会产生保险业不正当竞争等问题。 因为,为了保障保险市场的有序竞争,必须从法律的角度严格规范保险广告。

郑宁表示,中国缺乏调整保险广告行为的法律法规,中国广告法中没有保险广告的相关条款,必须规范保险广告对微信的朋友圈投放,确定监管主体,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 明确保险广告的监管主体,对保险广告的监管可以是多方面的,除银保监会的监管外,工商局、税务总局、广电总局等行政机关可以监管保险广告,对违法保险广告进行行政处罚时,银保监会应当作出最终裁决

“在推进立法时,必须观察对保险广告进行分类的监管,可以分为财险、寿险、健康险三大类分别制定监管标准。 另外,还应当详细规定保险广告的复印件、形式、新闻披露方法、特定条款的用语、统计资料的采用、贬低他人的声明、保险企业的情况声明、特别申请等。 ”。 郑宁说。

张星水认为,转发保险产品新闻时,一定要从自己所在的保险企业的官方新媒体平台转载。 涉及保险销售政策和营销推广活动的,必须根据保险企业的官方新闻,严禁保险企业的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和保险工作人员自行编辑。 严禁转载所在保险企业、保险中介机构未经审查的营销推广新闻,确认转载新闻真实可靠,新闻来源可追溯。

“一方面,保险企业要加强员工管理培训教育,提高法律意识,不得通过社会交流媒体和其他渠道发布虚假广告误导顾客。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要建立与网络传播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尽快主动发现保险销售方面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维护市场秩序和顾客的合法权益。 ”。 赵占领说

如果看到违规的推广新闻而误报了保险,该怎么办才能追回呢?

对此,郑宁表示,如果出现保险误报,可以根据合同法解除合同。 另外,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除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领取部分,然后返还投保人。

张俊岩认为,市场行为监管是保险监管的重要方法之一,如果是顾客基于销售不当购买的保险,事后引发纠纷的可能性会增大,极其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企业管理规定》、《员工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差错的通知》等试图提高销售人员的合规意识,处理保险销售差错问题,维护保险客户的合法权益。

“可以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这笔保险金。 保险企业不愿解除合同或者退保的,可以向领域主管部门的银保监会或者当地的银保监局通报。 ”。 赵占领说 (记者 汉丹东实习生刘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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